[廢止] 敵意行為禁止法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廢止適用。

一、關於本法

  1. 本法附於聯盟通用規定,不得單獨使用。

  2. 本法公告起取代反歧視語條例。

  3. 本法,聯盟立法會獨有最終解釋權。

  4. 本法自 2018/11/21 零時起生效。

  5. 本章對自嘲行為予以豁免。

二、敵意與歧視 - 個人

  1. 涉及以下歧視行為依本法予以禁止。

    1. 家庭:家庭崗位歧視、家庭組成歧視、身心障礙歧視、疾病歧視

    2. 地域

    3. 年齡

    4. 信念

    5. 外貌與身體:身高、年齡、體型、脫髮、相貌、刺青與妝扮、天生頭骨型態

    6. 工作

    7. 種姓制度階級

    8. 身心障礙

    9. 族裔

    10. 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

    11. 國籍

    12. 種族

    13. 移民身分

    14. 宗教

    15. 性別/性別氣質

    16. 性傾向

    17. 重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及其親屬

    18. 退役身分

  2. 處理方式

    1. 受冒犯方應向聯盟官員提出申告,並附依據與理由。

    2. 初犯者禁言一週,累犯者全聯盟封鎖。獲得受冒犯方原諒者改為警告一次。

    3. 本章涉及案件,由行政官終審。

三、敵意與歧視 - 社群

  1. 本章授權各群組得訂立延伸條款。

  2. 依本章設立之法規應冠「○○○敵意行為禁止法延伸條款」,並送聯盟議會核准。

  3. 本章不受理個人申告,由行政官依權責裁處,聯盟議會終審。

  4. 受本章處分之案件,應由行政官送聯盟議會備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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