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敵意行為禁止法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廢止適用。
一、關於本法
本法附於聯盟通用規定,不得單獨使用。
本法公告起取代反歧視語條例。
本法,聯盟立法會獨有最終解釋權。
本法自 2018/11/21 零時起生效。
本章對自嘲行為予以豁免。
二、敵意與歧視 - 個人
涉及以下歧視行為依本法予以禁止。
家庭:家庭崗位歧視、家庭組成歧視、身心障礙歧視、疾病歧視
地域
年齡
信念
外貌與身體:身高、年齡、體型、脫髮、相貌、刺青與妝扮、天生頭骨型態
工作
種姓制度階級
身心障礙
族裔
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
國籍
種族
移民身分
宗教
性別/性別氣質
性傾向
重大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及其親屬
退役身分
處理方式
受冒犯方應向聯盟官員提出申告,並附依據與理由。
初犯者禁言一週,累犯者全聯盟封鎖。獲得受冒犯方原諒者改為警告一次。
本章涉及案件,由行政官終審。
三、敵意與歧視 - 社群
本章授權各群組得訂立延伸條款。
依本章設立之法規應冠「○○○敵意行為禁止法延伸條款」,並送聯盟議會核准。
本章不受理個人申告,由行政官依權責裁處,聯盟議會終審。
受本章處分之案件,應由行政官送聯盟議會備查、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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