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中立與利益衝突迴避法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 中立規定

    1.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聯盟內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之職員。

    2. 公職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

    3. 公職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4. 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團體或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5. 公職人員對於選舉、罷免或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1. 公職人員登記為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假。

      2. 公職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主管單位不得拒絕。

    6. 公職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團體或個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7. 主管單位不得要求公職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1. 主管單位違反前項規定者,公職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主管單位之上級單位提出報告,並由上級單位依法處理。

    8. 公職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9. 公職人員違反本章,應按情節輕重,由本法2-6各主管單位裁處;其涉及其他法令責任者,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 利益衝突迴避

    1.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 財產上利益如下:

      1. 動產、不動產。

      2.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各單位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4.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5.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6.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聯盟級非議會人員,應通知聯盟主席。

      2. 聯盟級議會人員,應通知聯盟主席與聯盟議會。

      3. 群組級人員,應通知上級單位、行政官。

        1. 本項規定,如有議會單位時,應予通知。

      4.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行政官者,應通知聯盟主席與聯盟議會。

    7.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各單位申請迴避。

    8. 前項申請,前條之單位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

    9. 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10. 公職人員服務之單位或上級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11. 公職人員依本法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議會成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2.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單位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12.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13.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單位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14. 違反本章規定者,由本章第6條規定之單位裁處,並得由聯盟議會終審。

  3.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1. 聯盟層級職員及其管轄人員。

    2. 群級行政官及其管轄人員。

    3. 群級單位擁有刪除訊息或封鎖或擁有執法權之人員及其管轄人員。

  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利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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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財務/權利/產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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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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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財務/權利/產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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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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