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
一、一般規則
聯盟公務群使用聯盟用規定作為參考法。
本群禁止自刪訊息,誤發請呼叫管理幫忙刪除。
經管理確認辯論開始時,非辯論雙方禁止發言。
聯盟公務群管轄聯盟內所有群組。
二、辯論前規則
發起辯論時應使用
#發起辯論
。人數必須一致,少數方允許外部人員加入。
三、辯論中規則
使用改良奧勒岡3/3/3制。
申論階段:僅允許申論方一人發言。
質詢階段:自由辯論(總時3分鐘,質詢方可多次質詢,且不需交互發言)
發言開頭必須使用 #申論 #質詢 #答辯 [#抗議/#聲請 @admin]
抗議成功,管理將刪除訊息。
一場辯論中,三次違規、嚴重違規,管理可立即終止辯論並封鎖並得逕行裁判。
不得修改訊息。
四、特殊規則
申論
僅允許一人發言。
禁止於次申論中提出新事證。
質詢與答辯
不需交互發言,答辯方必須回答質詢方所有問題後才會接續程序。
禁止於本階段進行非質詢行為。
答辯方禁止反質詢。
形式
一般式
結辯後不強制投票
投票結果對公務群、公務群之管轄群及第三方無強制力。
對於所有違規,必須促請裁決。
法庭式
結辯後強制投票(陪審團制、由主席決定投票規則)
投票結果、各項聲請,經主席認可後具強制力。
主席可主動裁決。
非直接證據,主席可確認證據力,無證據力者無效。
發起方應負起通知責任。
得指定第三人作代理人。
非管轄範圍事件或爭執群組不自願受管轄時,不得發起。
證物應於
證物整理頻道
中提取,其由主張方自行建立後轉移至主席帳號為生效。
聽證會
原則上公開舉行。
由本群管理層負責通知義務。
不設辯論程序。
聽證申請方應採納聽證報告,不採行時應作成書面理由備查。
證人及證據
禁止對我方證人進行誘導性質詢/詰問。
所有證據一經使用時自動列入雙方證據清單。
陪審團制
原則上由雙方決定成員,難產時由主席宣告逕為調整。
成員人數必須6-12人,雙方可於辯論前提出5-10人名單,雙方得行使一次無理由否決及無限次有理由否決,其理由應為主席所接受。
陪審員資格
不得為案件相關人。
不得為群組聯盟規定受處置對象。
必須於群組聯盟規定管轄區任一群組中待滿30日(累計)
必須能閱讀正體字及規範漢字
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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