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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號(行政命令)

相關法令:

  1. 聯盟通用規定-4-8:行政命令:群管理可頒布對於單一事件之單一執法措施,僅限於當前群組適用,當前群組公民可要求審查

爭點:

  1. 上係爭法令是否得訂立長時效或無限期(或約當無限期)之命令?

  2. 是否得對未來事件先行發布行政命令?

  3. 上係爭法令所適用範圍及時限限制?

  4. 上係爭法令「單一事件」之範圍?

  5. 上係爭法令是否得針對特定人?

解釋及理由:

爭點1、2

依立法源由,行政命令為針對現行或未來之短期、非持續性、非特定行為人、非常態、具急迫性事件所訂,執法者應訂立合理之期限,並於事件終了之時喪失其效力,所訂立之日落條款未到期亦同。

爭點3、4

承上,對於「現行或未來之短期、非持續性、非特定行為人、非常態、具急迫性事件」,無其他所適用之法令可做依循時,授權執法者得針對此事件設立規則並作為執法依據,並於事件終了或已無急迫性時宣告解除,不應以係爭法令作為替代立法程序之裁罰手段。 對於無可預見之持續性事件或對未來類同事件之處理,應透過立法程序訂立一般法作為準據;而對於特定人,應透過現有一般法作為處分準據。 另,係爭法令應於發布之時得開始適用,於發布前之行為不得追溯,此乃聯盟憲法所保障之權。

爭點5

係爭法令應以事件作為發動主體,其應具備「明確性、急迫性、可預見性、具體性」,不得以假想、惡意推定之形式作為事件主體。

另,解釋者提供以下行政命令之示範:

https://t.me/TWchuaigong/13474

https://t.me/TWchuaigong/168883

https://t.me/TWchuaigong/171352 最佳示範

附帶處置

https://t.me/TWchuaigong/101644

https://t.me/TWchuaigong/528607

https://t.me/TWchuaigong/547281

上述行政命令因與憲法相違,自本解釋發布起失效,原有判決廢棄並退回原處分執行人。上述行政命令之受處分人應於本解釋發布起30日內,附上訴理由並以本解釋作為上訴依據向群議會成員提請重審。

解釋者:jorden2895(主要撰寫者)

釋字第2號(時效)

相關法令:

  1. 舉證責任條例1-3:責任方應於半小時內回應,違反者記予警告兩次。得以 #延時舉證 延長半小時,僅限一次。

  2. 舉證責任條例1-5:要求方於同時程內,僅限發起一次請求

  3. 舉證責任條例1-6:責任方於同時程內,僅需對第一起請求回應,其餘請求無效並由管理員刪除。

爭點:

  1. 對1-3規定:是否適用於未來事件?(對時效內之未來事件先行預測,並於時效內完成舉證。)

  2. 對1-5及1-6規定:「第一起請求」是限於「同一要求方」還是涵蓋「不同要求方」?

解釋及理由:

爭點1

依立法源由,係爭法令是為「講述真話」存在,故對未來事件得與適用。 責任方不應以其中「延時舉證」用以非法之目的;對於尚未發生之案件,因不存在於現行時空當中,故認定為非事實不無不可。

爭點2

依立法源由,係爭兩條法令皆以避免紛亂所設,亦避免要求方或責任方濫用係爭法令達成法外之目的,顧解釋如下供參:

  • 時效以實際時間作為標準;實際時間以發起為始,於舉證完畢為終。若因其他法令解除責任,視同時效完畢。

  • 發起方於時效內僅限對一位成員提起舉證請求。

  • 責任方於時效內僅接受第一起舉證請求,其餘屬程序違法,故不生效。

  • 執法官員為維護秩序,得依法刪除無效請求。

解釋者:jorden2895(主要撰寫者)

釋字第1號(一事不二理)

相關法令:

  1. 聯盟憲法1-9

  2. 聯盟憲法1-10

  3. 聯盟憲法1-11

爭點:

甲君為管理者,對乙君執行處分後遭判定程序違法。是否可於重行裁判後再次執行處分?

解釋及理由:

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4條第7款:『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依相同概念,聯盟或群組各級議會,就已處分之案件,而後若經撤銷、或以程序不合法等理由遭駁回者,處分視同已執行完畢,通常程序中應以「重複審理」作成免訴判決理由。行政官或聯盟級官員應關注此種或類似之情形對成員給予保護。

解釋者:jorden2895(主要撰寫者)

#解釋法規 #一事不再理

法條:聯盟憲法1-9、1-10、1-11 解釋: 查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4條第7款: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 依相同概念,聯盟或群組各級議會,就已處分之案件,而後若經撤銷、或以程序不合法等理由遭駁回者,處分視同已執行完畢,通常程序中應以「重複審理」作成免訴判決理由。行政官或聯盟級官員應關注此種或類似之情形對成員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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