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志工法

2021-05-31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法扶志工

  1. 法扶志工以保障人權、實現正義及促進法治為使命。

  2. 法扶志工應基於前項,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3. 法扶志工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自治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二、資格

  1. 非領有法扶志工授權,不得使用法扶志工名銜。

  2. 申請法扶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法扶志工授權:

    1. 受短期以上之裁判確定,依其情節足認有害於法扶志工之信譽。

    2.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 曾任聯盟官員、行政官、執法或管理受免除職務處分,並不得再任用為公職人員。

    4. 曾任聯盟官員、行政官、執法或管理受撤職處分。

    5. 曾任公職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職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6. 違法執行法扶志工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3. 法扶志工群組決議並報請聯盟議會核准發給法扶志工授權後,法扶志工有前條2~4情形者,由聯盟主席廢止其授權。

  4. 法扶志工群組決議並報請聯盟議會核准發給法扶志工授權後,法扶志工有下列要件之一者,聯盟主席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1. 1-2-2:5~6情形之一。

    2. 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聯盟議會認定。

  5. 前條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原因消滅後,得向聯盟議會申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三、法扶志工群

  1. 擬執行法扶志工職務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加入法扶志工群組。

  2. 法扶志工對加入之申請,由其自治。

  3. 法扶志工群組審核同意加入申請後,應將其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聯盟議會複審。

  4. 聯盟議會認法扶志工群同意加入之決定違法者,得廢止之。

四、職務之執行

  1. 領有法扶志工授權並加入法扶志工群者,得依本法規定執行全聯盟法扶志工職務。

  2. 法扶志工辦理各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3. 聯盟議會公開設置法扶志工人員名冊,並載名下列資訊:

    1. 名稱

    2. UID

    3. Username

    4. 加入日期

    5. 懲戒資訊

  4. 聯盟官員、行政官、執法或管理人員在職期間不得加入法扶志工群,聯盟主席應於察覺時廢止其授權。

五、權利及義務

  1. 法扶志工接受案件後,得片面終止扶助。

  2. 法扶志工如因懈怠或疏忽,致當事人受損害者,不負賠償之責。

  3. 法扶志工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1. 任聯盟官員、行政官、公職人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2. 依仲裁程序以仲裁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3. 依法以調解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

    4. 當事人之請求如係違法或其他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法扶志工應拒絕之。

  4. 法扶志工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5. 法扶志工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調查之秩序。

  6. 法扶志工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 法扶志工不得:

    1. 有足以損害法扶志工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2. 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

    3. 兼任公職人員。

    4. 與司法或執法人員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5.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6. 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抗告或其他濫行訴訟之行為。

  8. 法扶志工擔任於聯盟或群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職務。

  9. 法扶志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得申請聯盟內各非公務群組無權管理職,並設定Bot白名單。

六、懲戒

  1. 法扶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1. 違反本法5-7:2~6

    2. 違反聯盟法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3. 違反本法5-5、5-6、5-7-1或違背法扶志工自治規範,情節重大。

  2. 法扶志工涉及違反法扶志工自治規範案件,經法扶志工群組審議。

  3. 聯盟議會或法扶志工群組得為懲戒處分如下:

    1. 警告

    2. 停止執行職務

    3. 除名

    4. 廢止授權

  4. 廢止授權得由法扶志工群組委託聯盟議會執行。

    1. 本項委託,聯盟議會不得拒絕。

七、罰則

  1. 無法扶志工授權,意圖介入或參與訴訟事件者,處中至長期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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