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法

一、通則

  1. 本程序處理之案件,各級別單位應強制遵從。

  2. 本程序第二章處理之案件,應獲聯盟級議會3/4席位同意。

  3. 本程序第二章處理之案件,得不適用聯盟憲法與常規法律。

  4. 本程序第三章處理之案件,應獲群組級議會3/4席位同意。

  5. 本程序第三章處理之案件,得不適用「聯盟憲法4-1」「聯盟通用規定第三章及第八章」、「群組法」

  6. 本程序採書面審理原則。

  7. 本程序不得對議會指令提起上訴。

  8. 本法得溯及既往。

二、調卷

  1. 聯盟級議會成員得向群組級單位發出 #調卷令,下級單位應立即將案件上呈。

  2. 下級單位得向議會請求簽發調卷令。

  3. 聯盟級議會應先以行簡單多數決裁定是否審理。

  4. 聯盟級議會審理之案件,由其全權處置。

  5. 調卷令得簽發予尚未裁判之案件。

標準格式

#調卷令 (此為正式命令,僅供議會使用)
受令方:甲群組
案件:成員@username 於2099/12/31日OO行為之事件
由聯盟議會審理,並核發保護令。下級單位應即刻停止相關程序,權限限制應即刻取消。
#聲請 #調卷 (此為2-2範例)
聲請單位:
案件:
理由:

三、衡平

  1. 受處分方得向行政官或處分方提請衡平審理。

  2. 行政官或群組級管理員得對任意案件提請衡平審理。

  3. 群組級議會應先以行簡單多數決裁定是否受理,諭知不受理不可上訴。

  4. 受處分方得向行政官聲請在衡平程序完結前暫停處分。

  5. 衡平程序之裁判,不得作判例使用。

範例

#聲請 #衡平審理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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