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程序法
一、通則
本程序處理之案件,各級別單位應強制遵從。
本程序第二章處理之案件,應獲聯盟級議會3/4席位同意。
本程序第二章處理之案件,得不適用聯盟憲法與常規法律。
本程序第三章處理之案件,應獲群組級議會3/4席位同意。
本程序第三章處理之案件,得不適用「聯盟憲法4-1」「聯盟通用規定第三章及第八章」、「群組法」
本程序採書面審理原則。
本程序不得對議會指令提起上訴。
本法得溯及既往。
二、調卷
聯盟級議會成員得向群組級單位發出 #調卷令,下級單位應立即將案件上呈。
下級單位得向議會請求簽發調卷令。
聯盟級議會應先以行簡單多數決裁定是否審理。
聯盟級議會審理之案件,由其全權處置。
調卷令得簽發予尚未裁判之案件。
標準格式
三、衡平
受處分方得向行政官或處分方提請衡平審理。
行政官或群組級管理員得對任意案件提請衡平審理。
群組級議會應先以行簡單多數決裁定是否受理,諭知不受理不可上訴。
受處分方得向行政官聲請在衡平程序完結前暫停處分。
衡平程序之裁判,不得作判例使用。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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