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憲法

2018-06-08

壹、立法

  1. 本憲法授予的聯盟立法權,屬於聯盟議會。

  2. 議會由各群擁有者組成,每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3. 議會成員無法視事時,由主席指定其他議會成員代行職權。

  4. 主席擔任議會議長,並得指派其他人代理,非代理狀態時擁有一票否決權,代理時除票數相等,不得投票。

  5. 議會得規定議事規則,懲罰擾亂秩序等行為,並經2/3成員的同意開除。

  6. 議會不公開會議記錄,但認為需要公開時得於1/3連署下公開。

  7. 議會通過的每一議案,獲主席批准使為通過。

  8. 議會擁有除本法限制以外之一切權利。

  9. 議會不得通過: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平等的法律、剝奪成員申冤的權利。

  10. 各群組不得:參加任何同盟或邦聯、通過追溯既往之法律、通過不平等的法律。

  11. 議會或各群組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除非避免緊急危難。

  12. 議會成員若放棄管理權限或2/3以上議會成員決議開除,由主席指定取代。

貳、行政

  1. 行政權屬於議會成員(各群行政官)。

  2. 議會成員擔任自身創立群組的全權管理(行政官),並得指定副行政官。

  3. 行政官無法視事時,由其或議會主席指定代理。

  4. 行政官應於加入聯盟時對議會宣誓:我宣誓,我必忠實履行職務,竭盡全力維護憲法、執行聯盟法。

  5. 行政官不時向議會報告群組情況,負責使聯盟法確實執行,並委任群組的管理員。

參、司法

  1. 聯盟的司法權,屬於主席和議會特設的個案審理組。

  2. 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由本法、聯盟法、群組法中產生的一切案件;涉及群主、管理員、成員的一切案件;跨群組之間的案件。

  3. 涉及群主的案件,議會獨有管轄權;單一群組不涉及群主的案件,由行政官初審;其餘案件由公務群管轄;審理應在當事群組或公務群舉行。

  4. 無論何人,除非經過審理或直接違反憲法或聯盟通用規定,不受永久封鎖處分。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件受兩次審判;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5. 當事方有權得知控告理由;與對造對質;委請一人提供協助。

肆、聯盟

  1. 各群組對於他群的群組法、裁定、程序,應予信任及尊重。

  2. 各群組的公民享有通用的權利、義務、處罰。

  3. 新議會成員得由議會表決接納加入。

  4. 聯盟遵循普通法原則且主席專制,主席不可為非。

  5. 在聯盟中任一群組加入超過1個月皆為公民。

  6. 聯盟公務群組: @smart_debate

  7. 新成員應於通知允許其加入議會後24小時內轉移群組擁有權至主席或主席指定之帳號。

  8. 新成員得要求主席出具信任文件或法律文件或其他文件。

伍、安全(刪除)

  1. 聯盟下設聯盟安全組,負責執行聯盟通用規定;維護及管理黑名單機器人;研究 Telegram 生態及更新,並建議議會為未來的更新修訂憲法。

  2. 安全組由主席獨有管轄權,並由主席組織成員。

  3. 議會成員得加入安全組。

  4. 安全組應謹守秘密;成員及議會不得公開:群組連結、對話、名單,及任何相關資料。

陸、附則

  1. 議會2/3成員同意時得修訂本憲法。

  2. 本憲法生效前確立的一切處分,於本法實行後依然有效。

  3. 本憲法之效力大於聯盟法;聯盟法之效力大於群組法;抵觸時無效。

  4. 行政官及議會成員及聯盟公務成員應宣誓維護本憲法、執行聯盟法。

  5. 本憲法於聯盟公務頻道公告後 2 日生效;修訂亦同。

柒、修訂記錄

聯盟憲法

原1-2 議會由各群創立者組成,每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修1-2 議會由各群擁有者組成,每位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原1-3 議會成員無法視事時,由其一管理員代行職權。 修1-3 議會成員無法視事時,由主席指定其他議會成員代行職權。

新1-12 議會成員若放棄管理權限或2/3以上議會成員決議開除,由主席指定取代。

原2-1 行政權屬於議會成員(各群創立者)。 修2-1 行政權屬於議會成員(各群行政官)。

原2-2 議會成員擔任自身創立群組的行政官。 修2-2 議會成員擔任自身創立群組的全權管理(行政官),並得指定副行政官。

原2-3 行政官無法視事時,由其群組中權限最大或最高者代行職務。 修2-3 行政官無法視事時,由其或議會主席指定代理。

原4-2 各群組的公民享有通用的權利。 修4-2 各群組的公民享有通用的權利、義務、處罰。

原4-3 新群組得由議會接納加入。 修4-3 新議會成員得由議會表決接納加入。

新4-7 新成員應於通知允許其加入議會後24小時內轉移群組擁有權至主席或主席指定之帳號。

新4-8 新成員得要求主席出具信任文件或法律文件或其他文件。

新7- 新增修訂記錄

刪 什麼是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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