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通用規定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最后更新于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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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訂立
禁止洗版
違反本法
其他經聯盟議會決議之禁止行為,並得追溯處分,追溯時不得實施封鎖;議會成員得於決議前實施暫時處分。
溝通必須使用台灣正體字或中國規範漢字
禁止 Spamming 訊息
禁止論戰
禁止違反國際公約訊息
其他經群級單位決議之禁止行為
警告:群管理認定需要時可直接宣告
禁言:群管理警告三次時可直接設定禁言
封鎖:群管理或成員認為無違規但不適合成為本群成員時可發起連署程序
違規封鎖:經群管理認定違反規定時可直接封鎖
累計封鎖:於30日內累積3次警告或終身累積5次警告時得逕為封鎖(僅可對警告處分上訴)
簡易封鎖:經12人於1小時內完成一次性連署時,不經由實質審理直接封鎖(可上訴)
不受歡迎者:經全體管轄區具備公民資格成員發起連署,審理通過時全聯盟封鎖
行政命令:群管理可頒布對於單一事件之單一執法措施,僅限於當前群組適用,當前群組公民可要求審查
暫時處分:群管理得宣告對成員最長禁言一日,應以 #暫時處分 做為公告,於內部討論後作成正式處分。僅可對正式處分申訴。
群組得任命稽查員或使用檢舉制度(無權限)協助空窗期時管理群組;此報告成立時,受處分之處分方放大回推。
第 10 條放大倍數,群管理層級上限5倍,聯盟層級上限10倍。
加權:每 5 日得 1 分,分數無上限,以下連署皆以加權分計算。
簡易禁言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20 分即通過。
簡易封鎖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30 分即通過。
簡易任免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40 分即通過。
群組使用公共黑名單服務,並同意該項目規定允許其代表本群管理。
禁止於群組中進行申訴(告)、罷免行為。
罷免應於公務群發起法庭式程序,其餘公務行為應於公務群提出。
連署門檻:封鎖 6 人、不受歡迎者 12 人、簡易封鎖 12 人。
涉及聯盟法之事實爭議部分,應於12小時內向做處分者提起上訴。
本條申訴,逾12小時無回應或裁示駁回者,得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前項程序,逾12小時無回應或裁示駁回者,得聲請於法庭審理或衡平審理。
涉及聯盟法之程序爭議部分,應於12小時內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本條申訴,經裁示駁回者,得聲請調卷審理。
涉及群組法之爭議,應於12小時內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本條申訴,逾12小時無回應者得向任意管理員上訴至衡平法庭。
審理者為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並將案件上訴至衡平法庭。
本條不適用於聯盟官員。
當事人非於法庭式辯論程序,不得指定代理人。
當事人得要求初審審理者保全證據,審理者不得拒絕。
涉及當事人之程序,傳達、傳喚之義務由當事人承擔。
適用之法條,於程序起始後不得變更。
作處分者(申訴)、執行者(申訴)
群行政官(上訴)
法庭審理(常態)
衡平審理(非常)
議會審理(非常)
本規定相對規則章,授權群組法優位。
本規定,聯盟議會獨有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