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通用規定

2021-05-29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 準據

  1. 本法依聯盟憲法訂立

2. 通用規則

  1. 禁止洗版

  2. 違反本法施行細則

  3. 其他經聯盟議會決議之禁止行為,並得追溯處分,追溯時不得實施封鎖;議會成員得於決議前實施暫時處分。

3. 相對規則

  1. 溝通必須使用台灣正體字或中國規範漢字

  2. 禁止 Spamming 訊息

  3. 禁止論戰

  4. 禁止違反國際公約訊息​

  5. 其他經群級單位決議之禁止行為

4. 執法

  1. 警告:群管理認定需要時可直接宣告

  2. 禁言:群管理警告三次時可直接設定禁言

  3. 封鎖:群管理或成員認為無違規但不適合成為本群成員時可發起連署程序

  4. 違規封鎖:經群管理認定違反規定時可直接封鎖

  5. 累計封鎖:於30日內累積3次警告或終身累積5次警告時得逕為封鎖(僅可對警告處分上訴)

  6. 簡易封鎖:經12人於1小時內完成一次性連署時,不經由實質審理直接封鎖(可上訴)

  7. 不受歡迎者:經全體管轄區具備公民資格成員發起連署,審理通過時全聯盟封鎖

  8. 行政命令:群管理可頒布對於單一事件之單一執法措施,僅限於當前群組適用,當前群組公民可要求審查

  9. 暫時處分:群管理得宣告對成員最長禁言一日,應以 #暫時處分 做為公告,於內部討論後作成正式處分。僅可對正式處分申訴。

  10. 群組得任命稽查員或使用檢舉制度(無權限)協助空窗期時管理群組;此報告成立時,受處分之處分方放大回推。

  11. 第 10 條放大倍數,群管理層級上限5倍,聯盟層級上限10倍。

5. 連署(暫未實施)

  1. 加權:每 5 日得 1 分,分數無上限,以下連署皆以加權分計算。

  2. 簡易禁言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20 分即通過。

  3. 簡易封鎖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30 分即通過。

  4. 簡易任免連署:同意減反對大於 40 分即通過。

6. 自動化條款

  1. 群組使用公共黑名單服務,並同意該項目規定允許其代表本群管理。

7. 申訴、罷免、連署

  1. 禁止於群組中進行申訴(告)、罷免行為。

  2. 罷免應於公務群發起法庭式程序,其餘公務行為應於公務群提出。

  3. 連署門檻:封鎖 6 人、不受歡迎者 12 人、簡易封鎖 12 人。

8. 救濟

  1. 涉及聯盟法之事實爭議部分,應於12小時內向做處分者提起上訴。

    1. 本條申訴,逾12小時無回應或裁示駁回者,得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2. 前項程序,逾12小時無回應或裁示駁回者,得聲請於法庭審理或衡平審理。

  2. 涉及聯盟法之程序爭議部分,應於12小時內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1. 本條申訴,經裁示駁回者,得聲請調卷審理。

  3. 涉及群組法之爭議,應於12小時內向行政官提起上訴。

    1. 本條申訴,逾12小時無回應者得向任意管理員上訴至衡平法庭。

  4. 審理者為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並將案件上訴至衡平法庭。

    1. 本條不適用於聯盟官員。

  5. 當事人非於法庭式辯論程序,不得指定代理人。

  6. 當事人得要求初審審理者保全證據,審理者不得拒絕。

  7. 涉及當事人之程序,傳達、傳喚之義務由當事人承擔。

  8. 適用之法條,於程序起始後不得變更。

救濟層級(由低至高)

  1. 作處分者(申訴)、執行者(申訴)

  2. 群行政官(上訴)

  3. 法庭審理(常態)

  4. 衡平審理(非常)

  5. 議會審理(非常)

9. 附則

  1. 本規定相對規則章,授權群組法優位。

  2. 本規定,聯盟議會獨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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