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條例

重大事件臨時條例

壹、定義

  1. 重大事件指:發生災難、司法、社會…等,造成重大生命或財產減失之事件。

  2. 誤導訊息指:非官方證實、非傳統媒體發佈、合併報導、內容農場、匿名來源、翻譯錯誤、自導自演…等訊息。

  3. 假訊息指:已過時訊息(舊聞新推)、已獲官方證實為虛假…等訊息。

  4. 不適宜訊息指: 1. 含有血腥、暴力、殘忍、恐怖、令人作嘔之圖像。 2. 報導犯罪細節。 3. 災難、凶殺及車禍報導中,畫面出現明顯的全部遺體畫面、或是殘骸的局部特寫、大灘血跡。

  5. 傳統媒體指:設有電視頻道或紙本報章雜誌之新聞業者。

貳、執行

  1. 聯盟官員或行政官或群管理,於發生重大事件時期得宣告 #重大事件開始 或 #臨時條例起始 始適用本法。

  2. 本法施行期間,依宣告層級得免於聯盟級或群組級法規限制。

  3. 本法施行期間,違反聯盟通用規定或本法第參章者,加重處罰。

  4. 為適應重大事件需要,得增、修、刪、暫停法規。

  5. 本法適用起,應同時公告關聯法規。

  6. 本法停止適用應使用 #重大事件結束 或 #臨時條例迄止 以宣告終結,關聯法規應同時宣告終止條件,否則同時失效。

  7. 本法適用起應立即向議會就本法適用及關聯法規提請追認。

  8. 原群組若無相關裁罰標準,準用本法第參章。

  9. 本法屬特別法,競合時本法優先適用。

參、處罰

  1. 發佈誤導訊息者,警告兩次。

  2. 發佈假訊息者,禁言一週。

  3. 發佈不適宜訊息者應註明 #不適宜訊息,未註明者禁言一日。

肆、附則

  1. 本規定採用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授權。

  2. 本規定,作者保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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