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2021-05-31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法扶指:訴訟、申告、訴訟之旁外協助,不包括代理、辯護、輔佐。

二、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法律扶助:

  1. 受舉證責任條例請求,且有舉證責任。(由當事人申請)

  2. 最重處分為暫時性封鎖以上之案件。(由當事人申請)

  3. 行政官、議會成員認有必要者。(由左列人員申請)

  4. 法扶志工認有必要者。(由該志工自行評估後接案)

三、法扶案件之接案與否,應以下列情形判斷:

  1. 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是否有理由。

  2. 申請人勝訴之可能。

  3. 紛爭具有法律上之重大意義。

  4. 該案件事否已選任代理人。

  5. 對法扶志工之爭訟。

  6. 案件之公益性。

四、申請法律扶助,應至法扶群填具申請單,其應具備:

#申請法扶
事件連結
申請理由
  1. 申請單得由申請人或第三人或議會成員代填。

  2. 申請單不完備時,視為已申請法扶,並待由法扶志工要求補正。

五、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法律扶助:

  1. 申請單不完備者,經志工限期補正未補正。

  2.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3.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4. 對法扶志工為重大侮辱行為。

  5.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6. 法扶志工認已無扶助必要。

六、法扶志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七、法扶案件之時效,依本法規定:

  1. 已申請但法扶志工尚未回應時,案件程序暫停,最遲不得逾24小時,當事人應於 @smart_debate 通知已申請法扶。

  2. 已申請但法扶志工需作業時間時,案件程序暫停,最遲不得逾12小時,法扶志工應於 @smart_debate 通知申請延時。

  3. 經7-1,法扶拒絕扶助時,自法扶志工於 @smart_debate 通知拒絕扶助起,重新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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