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2021-05-31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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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舉證責任條例請求,且有舉證責任。(由當事人申請)
最重處分為暫時性封鎖以上之案件。(由當事人申請)
行政官、議會成員認有必要者。(由左列人員申請)
法扶志工認有必要者。(由該志工自行評估後接案)
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是否有理由。
申請人勝訴之可能。
紛爭具有法律上之重大意義。
該案件事否已選任代理人。
對法扶志工之爭訟。
案件之公益性。
申請單得由申請人或第三人或議會成員代填。
申請單不完備時,視為已申請法扶,並待由法扶志工要求補正。
申請單不完備者,經志工限期補正未補正。
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對法扶志工為重大侮辱行為。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法扶志工認已無扶助必要。
已申請但法扶志工尚未回應時,案件程序暫停,最遲不得逾24小時,當事人應於 @smart_debate 通知已申請法扶。
已申請但法扶志工需作業時間時,案件程序暫停,最遲不得逾12小時,法扶志工應於 @smart_debate 通知申請延時。
經7-1,法扶拒絕扶助時,自法扶志工於 @smart_debate 通知拒絕扶助起,重新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