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chuaigong - 議會法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一、總則:

  1. 議會委員選舉,依本法之規定。

  2. 議會委員選舉,以平等、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3. 議會成員依任用方式區分身份:

    1. 透過考試與徵選取得者:上議員,授予議席與執法權。

    2. 透過推推甄取得者:下議員,授予議席。

  4. 席次:

    1. 上議員總席次:25 人

    2. 下議員總席次:15 人

    3. 行政官兼任上議員

    4. 下議員席次不得逾上議員席次

  5. 特殊職權:

    1. 下議員不得罷免上議員。

    2. 行政官罷免案,非經上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得生效。

二、推甄:

  1. 上議員每年度得推薦壹人進入管理委員會,並依其信任投票結果授予席次。

    1. 獲上議員全體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無任期限制。

    2. 獲議會2/3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任期一年。

    3. 獲議會1/2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任期半年。

    4. 未獲行政官同意者,議案否決。

  2. 連帶責任

    1. 推薦人負被推薦人指導、品行責任。

    2. 不信任案未獲推薦人信任者,議案可決。

    3. 被推薦人受罷免處分者,其效力及於推薦人。

  3. 罰則

    1. 利用推甄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群組秩序者,處封鎖處分;若為推薦人或被推薦人,資格撤銷。

    2. 對委員會行現實利益獲得甄選優勢者,處封鎖處分;若為推薦人或被推薦人,資格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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