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chuaigong - 議會法
主要撰寫者:jorden2895,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一、總則:
議會委員選舉,依本法之規定。
議會委員選舉,以平等、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議會成員依任用方式區分身份:
透過考試與徵選取得者:上議員,授予議席與執法權。
透過推推甄取得者:下議員,授予議席。
席次:
上議員總席次:25 人
下議員總席次:15 人
行政官兼任上議員
下議員席次不得逾上議員席次
特殊職權:
下議員不得罷免上議員。
行政官罷免案,非經上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得生效。
二、推甄:
上議員每年度得推薦壹人進入管理委員會,並依其信任投票結果授予席次。
獲上議員全體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無任期限制。
獲議會2/3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任期一年。
獲議會1/2同意者,以下議員資格任用,任期半年。
未獲行政官同意者,議案否決。
連帶責任
推薦人負被推薦人指導、品行責任。
不信任案未獲推薦人信任者,議案可決。
被推薦人受罷免處分者,其效力及於推薦人。
罰則
利用推甄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群組秩序者,處封鎖處分;若為推薦人或被推薦人,資格撤銷。
對委員會行現實利益獲得甄選優勢者,處封鎖處分;若為推薦人或被推薦人,資格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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